商务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今后将被允许出售( 三 )

关于监管力度的问题 , 王炳南指出 , 报废机动车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 , 必须要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最严格的标准进行管理 。 新的《办法》通过进行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认定书等手段 , 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拆解企业进行处理 。 针对日常监管比较薄弱的问题 , 新的《办法》规定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 引入信息技术手段等监管措施 。 同时 , 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衔接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

王炳南介绍 , 新《办法》解决了民间投资进入壁垒问题 。 原来《办法》要求设立回收企业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 , 部分地市只设立了一家回收企业 , 实行总量控制 , 客观上造成了垄断 , 不利于市场竞争 , 也限制了一些民间资本的进入 , 回收企业也缺乏升级改造的动力 。 新的《办法》在制度层面上取消了数量控制的要求 , 有利于各种资本 , 包括民间资本的进入 。 同时 , 原《办法》已经出台了17年 , 部分条款与近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衔接 , 在新的《办法》里做了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