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二创“冰墩墩”短视频或构成侵权

北京2022年冬奥会开幕以来,吉祥物“冰墩墩”迅速走红。随着冬残奥会的举办,可爱的小红灯笼“雪容融”不甘示弱,可能会成为继“冰墩墩”之后的又一个“顶流”。不过,在网友们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对“冰墩墩”“雪容融”喜爱的同时,也要注意涉及这两个卡通形象的一些法律问题,知晓用其拍摄表情包、短视频时可能产生哪些法律风险。
短视频|二创“冰墩墩”短视频或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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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墩墩”“雪容融”享有多种法律保护
短视频|二创“冰墩墩”短视频或构成侵权】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冰墩墩”卡通形象是将熊猫外形与冰晶外壳相结合,而“雪容融”则以灯笼为原型进行设计创作,它们将中国的文化符号与冰雪运动完美融合,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依据著作权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与国际奥组委签订的《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对“冰墩墩”享有著作权,依法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不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著作人身权,还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
“‘冰墩墩’‘雪容融’作为奥林匹克标志,在对其保护时具有一定特殊性,总体而言,其保护范围更广、保护力度更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可见,“冰墩墩”“雪容融”分别作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吉祥物,本身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受到特殊保护。
此外,北京冬奥组委还对“冰墩墩”“雪容融”中英文名称申请注册了商标,对于“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除了享有著作、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外,还特别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任何人对“冰墩墩”“雪容融”形象或者名称的使用,都应当遵守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家未经许可的换购、赠品属侵权
为了实现“一户一墩”,许多网友“脑洞大开”,对“冰墩墩”“雪容融”形象进行二次创作。手绘只是基础操作,有人发挥超强厨艺,制作“冰墩墩”“雪容融”造型的汤圆、糕点;有人发挥手工天赋,堆“冰墩墩”“雪容融”造型的雪人、捏手工软塑;还有人制作“冰墩墩”“雪容融”表情包、拍摄开箱视频、真人cos视频、拍摄二创短视频等。一些商家也趁机推出“冰墩墩”“雪容融”造型的蛋糕、口罩、饰品等售卖,还有一些商家通过“加油助威”等方式使用“冰墩墩”“雪容融”进行网络营销。那么,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首先从为商业目的使用这种方式进行分析。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对于“商业目的使用”具体含义,该条例在第五条通过“列举+兜底”的方式做了规定:“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着重注意以下两种使用方式:一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如商家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在自己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进行广告宣传,属于“为商业目的使用”的行为;二是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行为。尤其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所销售的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具体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正版”商品,只要是未经许可的营利性销售行为,即构成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行为。此类销售行为不仅包括商家自行制作、销售“冰墩墩”“雪容融”商品的行为,还包括商家高价倒卖的行为,以及商家以积分兑换、发放赠品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冰墩墩”“雪容融”商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