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央广网济南2月13日消息(采访人员桂园)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办法3月1日起施行 , 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42天产假 。

  办法明确 , 要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 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 , 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 , 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 , 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 , 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 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

  办法还明确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增加产假15天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42天产假 。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 , 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