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点人员不登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惩处

  新华社南宁2月9日电(记者卢羡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9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 明确14类违法犯罪行为 , 并敦促重点人员主动登记报告 。

  通告指出 ,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 , 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 , 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 , 出入公共场所 , 参与人员聚集活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疫物资;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行为 , 将被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 依法从严处罚 。

  通告指出 , 自2月9日起 , 至2月12日18时前 , 今年1月10日后来自或到过湖北等重点疫区的 , 或者直接接触过湖北重点疫区人员的 , 或者与确诊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过的人员 , 尚未登记报告的 , 必须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登记报告;2月12日18时以后新入桂上述人员必须在3日内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登记报告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