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公|古代调解案例中的法律智慧( 二 )


“大舜救败”的故事,对后世的调解也有着榜样的作用。明朝松江知府赵豫刚上任时,辖民好讼,争讼几成地方风俗。赵豫对将官司打到官府的“讼者”不是马上开堂审断,而总是“好言谕之曰:‘明日来’”。久而久之,赵豫就得了个“明日来”的绰号。“明日来”的结果是,大多数讼者过了一夜,激愤情绪渐渐平息,有的人则听从了周围人的劝阻而“多止不讼”。在众人“松江知府明日来”的歌谣笑声中,诸多的争讼便自行了断了。
元代政治家张养浩在《为政忠告》中总结:“亲族相讼,宜徐而不宜亟(急),宜宽而不宜猛。徐者或悟其非,猛者益滋其恶。”
民间自行调解,是古代社会一种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古代的纠纷调解大致有三种形式,即“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官方调解”,但并非所有民事纠纷都打到公堂之上,有许多纠纷在德高望重或值得信赖的“中人”说合下,在民间就得到了化解,但这种民间“说合”也有详细的制度安排。
唐代法律规定,婚姻不和谐,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可“和离”,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对于感情不和的夫妻,如果两人都愿意解除婚姻关系,法律是准许的。正因有了“和离”的规定,才有了为今人赞叹不已的唐代“放妻书”,不仅有夫妻间的好聚好散,也充满了人生的豁达:“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元代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财产等纠纷由乡村闾里中的“社长”解决,“社长”类似于今天的村长或居委会主任。《通制条格·卷十六·田令》里的这条法律常被认为是基层调解制度化、法律化之始,受到学界重视:“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喻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
社长调解发展到明清,便有了“申明亭”制度。《大清律例·刑律·杂犯》中规定:“州县各里,皆设申明亭。里民有不孝、不弟、犯盗、犯奸一应为恶之人,姓名事迹,具书于板榜,以示惩戒,而发其羞恶之心,能改过自新,则去之。其户婚、田土等小事,许里老于此劝导解纷,乃申明教戒之制也。”
民间的自行调解省去了“打官司”的复杂程序,快捷方便、节约成本,又可维系亲情、友情,可以说是多方共赢。就地解纷的简便程序,也为许多官吏所接受。古代的官吏并非一味坐堂断案,而是主动巡视所辖乡里,发现纠纷及时解决。
官员就地解决纠纷的传统可以上溯到西周初年。史载周成王时,召公、周公辅佐成王主政,《史记》记召公巡视乡邑,于甘棠树下“决狱政事”,辖区民众和谐,“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巡视乡邑,理政听讼,被视为“仁政”,流传至今的成语“甘棠遗爱”与“甘棠之爱”即出于召公“故事”,“甘棠遗爱”指的是官吏爱民如子,教化流行。“甘棠之爱”指的是民众对召公那样的官吏的爱戴。
这种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调解程序对现代的调解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的不拘形式、简便程序、经常携案下乡、就地审判的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是这一优秀传统的延续。
召公|古代调解案例中的法律智慧】和谐公正的纠纷解决理念
调解制度之所以能在古代中国发挥显著作用,与中国古代的主流价值观有着密切的联系。孔子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汉代“独尊儒术”的大一统文化确立后,《论语》中孔子每一句关涉法律的话都成为后世立法、司法的准则。就纠纷的解决而言,人们关注的不只是纠纷的一时平息,也不只是一事解决,而是通过纠纷解决的过程展现调解的目的与导向,以求纠纷的彻底解决,实现孔子提出的“无讼”理想。所以,以调解的方式不仅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不伤情面,更是对儒家法律价值观的贯彻。
《大清拍案惊奇》中记载的“天下第一廉吏”于成龙巧断“300文”案就生动体现了调解的这一特色。案件说的是著名清官于成龙在广西罗城县令任上遇到并解决的一起纠纷。中秋节前一天,年过花甲的钱归氏到老字号糕点铺“月中桂”买月饼,店中生意兴隆,嘈杂间,买了60个月饼的钱归氏与店家发生了争执:60个月饼,每个5文钱,共300文钱,钱归氏说钱已付给店家,店家却说尚未收到钱归氏的月饼钱,不让其离开。于成龙刚好路过,被双方拦住要求明断。虽只是300文的纠纷,但并不好解决。钱归氏是一个来自乡里的质朴老妪,言谈举止,甚至长相都带有乡间老人所特有的诚实。她专为买月饼进城,所带的300文钱已不在身上,坚称付给了店家。按理说她不会为300文钱的月饼在节前专程来店中行诈。纠纷的另一方月中桂,更是有着“名驰通省,颇负信誉”口碑的店铺,怎么会为300文钱而讹诈老妪。与钱归氏发生争执的店员,在这家店铺已打工八年,店中规矩严密,他没有机会将多收的钱据为己有。在场证人众多,莫衷一是。于成龙坦诚地说,300文钱究竟落入谁手,已难以查明。若判钱归氏再出300文钱(或退还月饼),对钱归氏太不公道;但无根无据判店家输了这场官司,一个有着良好声誉的店家或许蒙冤。于成龙见在场至少有300多人,于是裁定:在场的诸位“一人一文”,凑足300文给店家。但于成龙如此裁决的理由并不是在场的人皆可能窃取钱归氏的300文,而是“一人一文”,在“不伤众人元气”的前提下使众人做了一桩“助人”“息讼”的善事,同时又可避免对钱归氏和店家的明显不公。在难以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到尽可能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