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北京杀医案凶手孙文斌自首缘何仍获死刑?北大法学院教授释

1月16日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文斌杀害医生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 杀人者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 作为一名多年的法学研究者 , 我希望对本案的量刑情节进行一些思考和解释 。

据报道 , 孙文斌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 , 在案发现场等待 , 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 该行为属于自首 , 而法院的裁判也认可了这一点 。 但是 , 最终的量刑即裁判结果对此却并未体现 , 有一些人亦大惑不解 , 既然构成自首 , 孙文斌为何还是被判处死刑?

事实上 , 关于自首 ,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是自首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也就是说 , 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 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 法院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 , 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 , 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

孙文斌案即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 罪行极其严重 , 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 。 具体来说:

——蓄意预谋杀人 , 主观恶性极深 。 孙文斌对杨文医生首诊用药不认同 , 从而产生怨恨 , 形成杀人的特定意图 , 对如何实施杀人行为进行了精心准备 , 对杀人行为的实施方式进行了仔细的考虑和冷静的选择 。

——作案手段特别残忍 , 犯罪意志坚决 , 人身危险性极大 。 孙文斌按照预定的计划和目标 , 持刀反复切割被害人颈部 , 在被害人倒地后且无任何反抗能力的情况下 , 仍然不顾他人劝阻 , 对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扎刺 , 必欲致被害人于死地 , 杀人故意持续、强烈 , 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 严重侵犯了善良风俗 , 极端挑战人类恻隐心 。

——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 犯罪地点在医院的急诊科抢救室 , 系公共场所 。 孙文斌当着众多患者、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的面公然藐视法律、持刀肆意杀人 , 手段极端 , 造成患者、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的极大恐慌 , 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 ,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 严重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 孙文斌蓄谋进入急诊科抢救室医护人员工作区域 , 杀戮正在值班的就死扶伤的医务人员 , 严重扰乱了急诊科工作的正常开展 , 严重破坏了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 致使急诊抢救科医疗资源本就紧张的状况进一步恶化 , 严重影响其他患者的医疗服务的安全保障 。

自首■北京杀医案凶手孙文斌自首缘何仍获死刑?北大法学院教授释疑。综合全案 , 孙文斌在公共医疗场所里 , 因为个人无端的怨恨 , 全部发泄在无辜的医护人员身上 , 趁被害人杨文不备 , 手持尖刀反复切割其颈部 , 在被害人倒地后仍不顾他人劝阻 , 继续行凶 , 毫无任何怜悯之心 , 其人身危险性可想而知 。

自首■北京杀医案凶手孙文斌自首缘何仍获死刑?北大法学院教授释疑。作为一个普通人 , 这一幕幕真的很难想象 。 大庭广众之下 , 孙文斌在面对一个毫无防备的生命时 , 表现得如此冷漠 , 以如此残忍的手段 , 杀害一个尽职尽责的女医生 , 已经失去了人的立场 , 实在无以从轻处罚 。

因此 , 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回避孙文斌具有的自首情节 , 之所以不对其从轻处罚 , 是法院依据本案全部事实 , 综合考量的结果 , 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