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冤案昭雪 最高法敲响东北地区保护企业家第一槌( 四 )

  最高法称 , 根据交易流程 , 东北风冷轧板公司提货所用发货通知单有三联 , 其中一联留存于销售部、一联留存于成品库、一联(结算联)交回财会部 。 赵明利虽然未将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财会部履行结算手续 , 但另两联仍在销售部和成品库存留 , 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对账发现以上未结算情况 。

  而事实上 , 东北风冷轧板公司亦正是通过存留的发货通知单发现赵明利4次未结算的相关情况 。 因此 , 赵明利4次未结算的行为 , 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 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相关人员未陷入错误认识 , 亦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向赵明利交付冷轧板 。

  对此 , 最高法认为 , 原判将赵明利的行为表述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 , 属于事实判断错误 , 不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 。 在双方长期的交易中 , 赵明利具有正常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能力 , 对所购买冷轧板的大部分货款已结算并积极履行了支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