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丽泽哲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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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尔根·哈贝马斯
摘要:哈贝马斯在本文中系统评价了布兰顿在《清晰阐释》中所阐发的语言哲学,称之为理论哲学中的里程碑。哈贝马斯认为布兰顿在形式语用学与推理语义学之间实现了富有创新性的关联,清晰地阐明了自我理解。这里选录的两节首先在总体上描述布兰顿方法的特征,讨论了他将形式语用学和推理语义学的富有创新性的结合,其次讨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会对我们言说的内容要求客观有效性——此问题被布兰顿视为核心问题。
就德语背景而言,出现在我们脑海中的,是其与爱尔兰根学派的建构主义诸方面的共鸣,特别是卡姆巴特(F. Kambartel)对建构主义的维特根斯坦式的发展,以及与阿佩尔(K.-O.Apel)的先验语用学的共鸣。布兰顿的工作与我自己发展形式语用学的努力也有会合点,我的工作始于1970-1971年关于社会学的语言学基础的高斯讲座,以及1976年的论文《何谓普遍语用学》。当然,布兰顿在其探究的重要细节中,也始终未曾忽略激发这项工作的远见卓识。布兰顿的工作之所以能够出类拔萃,要归因于思辨冲动和持久耐力在他身上的罕见结合。正是这种结合,才历尽艰辛,在形式语用学与推理语义学之间实现了富有创新性的关联,清晰地阐明了自我理解——它虽然已有传统可资利用,但也需要更新。布兰顿运用复杂的语言理论这一工具,令人信服地成功描述了这样的实践活动:在其中,有言行能力的主体的理性和自律被表现出来。
布兰顿为康德式的有限心智观提供了新的语用学语汇,将概念解放出来,而概念既在独立于它的世界的限制当中理性地发挥作用,也在社会环境的范围内自力更生:“用我们的理性和理解能力而把我们从万事万物中分辨出来,表达了这样一种承诺:作为一系列特征而把我们区分出来的,是智识(sapience)而非感知(sentience)。我们与非语言性动物(例如猫)一样,都具有感知能力,即在清醒的意义上有所意识的能力。……而智识涉及的是理解或智力,而非反应性或兴奋能力。”实质上我们是参与到“给出和寻求理由”的实践活动当中的存在者。当我们相互要求给予解释的时候,我们就在彼此之间为一切所作所为担负起责任。我们让自己为理由所打动,这就是说,让自己以“更好的论证的约束力”赢得支持。凡是我们运用概念,凡是我们服从推理性思想的语义规则和规范的时候,我们就活动在“理由空间当中”,也正是在这个领域当中,理由才算是理由。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一至三节),我将在总体上描述布兰顿方法的特征,讨论他将形式语用学和推理语义学的富有创新性的结合,以此开始本文的论述。在第二节中,我要处理的问题被布兰顿本人视为核心问题:为什么我们会对我们言说的内容要求客观有效性。在第三节中,我们将勾勒布兰顿对此问题的回答。这三节用以批判性地重构一种思想链条,这一链条最终使我们超越了由我们这些参与者本身所采取的视角所能分辨的东西。
一
1.布兰顿集中讨论的是交谈(discourse)当中言语行为的作用,从而确定其语言分析的方向为语用学的。断言式的言语行为(assertoric speech acts)被视为基础性的,既用作获取真值论断(“claims”)的工具,也用作支持或反对真值论断的理由。理由能否算作好的,取决于在主体间得到遵守的逻辑的和概念性-语义学的(conceptual-semantic)规则。这些皆可解读为语言共同体的实践活动。对这一分析来说,具有最终决定性的是“是”或“否”的立场,参与者凭借这些立场而对彼此之间的有效性论断做出回应。因此,布兰顿对语言的分析,参照了这样一个例子:通过交互“记分”的方式来调节交往行为的交流。每一个参与者都拿自己的有效性论断与他人的相比较,以此来评价他人的有效性论断,并记清楚每个人都得了多少分。这一语义学思路源于维特根斯坦的洞见:(1)如何做事的实践知识优先于清晰地专题化的知识,正如(2)语言共同体的社会实践优先于个别说话者的私人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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