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暖温度不达标企业退费标准 泰安供暖温度最低标准


根据《泰安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温度不达标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复(回)测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止,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退费:【泰安市供暖温度不达标企业退费标准 泰安供暖温度最低标准】

 ?。ㄒ唬┯没?夷谖露雀哂诨蛘叩扔谑??闶隙取⒌陀谑?松闶隙鹊模?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30% 。
 ?。ǘ?┯没?夷谖露雀哂诨蛘叩扔谑?纳闶隙取⒌陀谑??闶隙鹊? ,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 。
 ?。ㄈ?┯没?夷谖露鹊陀谑?纳闶隙鹊? ,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 。
不属于供热企业责任的,供热企业应当向用户作出说明 。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