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现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 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有1次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
2. 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
3. 医疗事故责任者 , 延迟3年申报 。
4. 医疗差错者 , 延迟1年申报 。
5. 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的,当年不得申报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
6. 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成果者 , 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 并延迟3年申报 。
违反上述情形之一而评审通过的 , 一经查实,取消已取得的职称资格 。
市人社局联系电话:029-33210252
市卫健委联系电话:029-33550817
资料报送:市专业技术鉴定服务中心 029-33555988
(咸阳市秦都区玉泉东路5号劳动大楼西四楼)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029—85211087、029—822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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