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关于退休人员继续用工参加社保问题解读

泰安市关于退休人员继续用工参加社保问题解读

泰安市关于退休人员继续用工参加社保问题解读
【泰安市关于退休人员继续用工参加社保问题解读】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小编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现已统一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

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 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3、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 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4、目前已经有部分省市出台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将根据已开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地市试行情况,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人群,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