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小苏丽 小苏丽( 二 )


苏丽每天只能吃两个小馒头或者小碗面条,上顿不接下顿,饿得皮包骨头 。有一次饿的不行了偷吃了个馍馍被燕志云发现了,燕志云竟然拿锤子砸她的手指 。
有天邻居到她家串门,看到燕志云遮遮掩掩地挡着身后的女儿苏丽 。邻居心生疑问,拨开她一瞅,竟看到苏丽的嘴被针线封了起来,鲜红的血液滴滴答答地直往下流 。原来是苏丽饿到去吃鸡食,被燕志云发现后恶毒地惩罚了 。

青海小苏丽 小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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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小苏丽 小苏丽】
这件事迅速传开,不仅街坊邻里知道此事开始指责燕志云,当地媒体也进行了报道 。可燕志云不仅毫无悔意,还理直气壮地说“这是我自己的闺女,我想咋打就咋打,别人管不着!”
苏丽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但是他对苏丽相比燕志云有过之无不及,在家时总是不分青红皂白地毒打苏丽,下手更狠 。
三、燕志云出狱后竟掘墓扬了女儿骨灰燕志云因虐待罪被当地法院判了七年 。在狱中她不仅不知悔改,没有对女儿的丝毫愧疚和不忍,反而越发怨恨 。怨因为苏丽丢掉了工作,怨因为苏丽的死进了监狱 。
出狱后,她冲到苏丽的坟前,亲手拿铲子把坟给掘了,把苏丽的骨灰扬了一地,恶狠狠地踩了几脚 。后来,为了逃避当地舆论的指责和咒骂,燕志云和丈夫、儿子干脆离开家乡,一走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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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丽案”曝光后,全国网友震怒,纷纷痛骂燕志云一家子丧尽天良、不得好死 。很多母亲了解到案件中惨绝人寰的具体细节,更是泪如雨下,心痛难忍 。
四、燕志云的行为定型——虐待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致其重伤或死亡的,构成虐待罪,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
对该罪的量刑,一般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加重情节的,最高法定刑为7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燕志云虐待女儿致死,手段残忍,情节十分恶劣,就被判到了本罪最高量刑 。
一般的虐待罪都是“告诉才处理”,就是国家公权力不会主动介入,只有受害人主动去法院起诉,才会由公权力对家庭关系予以处理 。这也是中国“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和做法延续至今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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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的情节十分恶劣,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比如重伤或者死亡,此时检察院可主动立案调查 。
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客体要件上,本罪犯罪主体侵犯的对象是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其身体或精神进行迫害 。
二是客观行为上,这里的“虐待”,是持续性地以言语辱骂、殴打身体、强迫冻饿、囚禁捆绑、强迫超过身体极限的体力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各种方法,从生理和心理两方面迫害与折磨家庭成员的行为 。
三是主体要件上,犯罪主体虐待者对被害人有属于家庭关系上的扶养义务,而且一般在体力、地位或者经济上具有一定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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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主观要件上,虐待者是故意摧残和折磨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 。虐待的动机多种多样,并不影响定罪,但会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本案中,燕志云重男轻女,怨恨因超生女儿而丢掉工作,心狠手辣虐待女儿,因此会成为加重量刑的情节 。
综上所述,本案中燕志云符合侵犯对象、客观虐待行为、主体本身、故意的主观心理这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构成虐待罪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认定上,须注意虐待行为和偶尔打骂或者体罚的区别 。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发生的,不同于家庭正常关系中偶发性的打骂 。
比如本案中,燕志云从苏丽出生时一直到5岁死亡,长达五年的残忍折磨,便属于虐打罪中的虐待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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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恶劣”,根据司法解释来看,是指虐待的动机恶毒、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被害人往往是老弱病残这样的弱势群体 。
一般家庭争吵中,时不时会存在一些打骂行为,情节轻微并且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虐待罪 。
有的父母不擅长教育子女,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了些,比如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但目的是出于为儿女好,不带有故意折磨和迫害的恶意,这也不构成虐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