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留地属于什么性质的入地

【农民自留地属于什么性质的入地】属于集体所有 , 只有使用权 , 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 , 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 , 国家不征农业税 。自留畜归牧民所有和支配 , 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 , 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 不得随意侵占 。法理上自留地和承包地的法律地位没有本质区别 , 只是自留地不参加重新分配 , 对于土地的补偿与承包地没有区别 , 土地实际耕种的人应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农户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 。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什么根据宪法规定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除国家所有的农郊土地 , 宅基地和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其面积不能超过规定 , 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 , 村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自留山山权归集体所有 , 其附属产品归村民所有 。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 , 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 , 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 , 有失公正 。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 , 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 , 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 , 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 , 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 , 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 , 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 , 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 , 必须经考核合格 。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 ,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 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 , 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 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 , 就地就近进行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农村自留地是什么概念自留地是土地承包到户以前 , 就是生产队(也叫集体)的时候 , 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单位 , 统一计划、生产、统一管理的 。为了解决各农户吃菜的问题 , 就适当划分一部分土地留给各户种菜吃的 , 这部分土地就叫“自留地” , 有的地方也叫“菜园子土” 。
生产队的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 , 自留地的土地性质不变 , 直到现在仍然还是自留地 。不包刮在承包地内 。
农村土地分为哪四种性质法律分析: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 。一种是国有土地 , 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3B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3B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