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足球运动员的评比标准( 二 )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
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
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
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
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
二级运动员指国家二级运动员,是在比赛中获得一定成绩就可申报 。
报考要求:
2014年起,符合生源省份高考报名条件,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者方可以报考高水平运动队 。
2017年起,符合生源省份高考报名条件,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且近三年在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者方可以报考高水平运动队 。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可报考高水平运动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