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
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
到哪个部门申请低保城市居民向社区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居民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有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城乡居民如何申请低保如下:
一、城市居民办理步骤:
1、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2、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3、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4、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5、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
二、农村居民申请低保:
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 。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
3、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
4、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
办理低保在哪个部门办理?低保去民政部门办理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
低保证的优惠政策有:
1.取暖救助 。市区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每户每个取暖期给予800元采暖补贴,一般对象给予550元补贴;三县的三无对象每户给予600元补贴,一般对象给予350元补贴 。
2.大病医疗救助 。符合相关条件的低保居民如果报销金额太高的,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部分,还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报销一部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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