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指出,渭河流域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凡是在渭河干流、重要支流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按照保护级别,条例中将渭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并明确,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保护区由所在地县政府设置标牌、界桩,区内禁设排污口 。
每过一个时期,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水环境信息,开展渭河流域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并将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 。
在修建、修整河堤、堤顶路时,在符合渭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的前提下,规定渭河城市段可以进行生态景观建设,在堤顶路上修建护栏、凉亭等,在有条件的河段,还可以修建渭河绿地公园 。
在渭河流域,由于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任何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河道内违法采砂,并禁止企业或个人将建筑、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倒入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 。凡是违规倾倒垃圾、废弃物者,除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清除补救外,还将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不准向渭河流域丢垃圾,不准在渭河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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