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啤酒包装物消费税的问题( 二 )


由于啤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 。因此,企业销售啤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 。
但在划分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档次时,包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需要注意的是,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
啤酒的消费税计税依据是什么现行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仍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2001年下发的《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84号)规定,即消费税从量征收,出厂价在3000元/吨以上产品250元/吨,3000元/吨以下产品220元/吨 。考虑到产品升级、通货膨胀等因素,啤酒出厂价格总体逐年攀开,而啤酒消费税占销售收入比重则成走低态势,目前比重在7%至9%之间 。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四、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
(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
(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
(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 。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
啤酒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为什么啤酒从量征收 其包装物押金逾期时就不缴纳消费税了?你好,从量征收,其计税依据是数量,如啤酒是以吨为计量单位,其包装物不论是否有押金、押金多少,都不会影响其销售的啤酒的吨数,即数量 。所以,应该说,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逾期,都不会影响到其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