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同居( 二 )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舒?SH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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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同居 , 通常不指家里来客人或去别人家做客的那种同居 。所谓同居 , 大多指青年或老年男女在婚恋期 , 两人在没通过国家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就居住在一起了的 , 婚姻法不视为 , 不承认为夫妻的 , 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 非法同居的同居 。
有的上了点年纪的男女 , 双方没意见凑合到一起(也叫搭伙)生活的 , 也视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非法同居的同居 。
定义:有正当理由 , 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且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起居住 。
谢谢!同居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 , 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等纠纷也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所在 。这些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又有哪些法律风险?
什么是同居?法律含义如何?
【什么叫同居】同居 , 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上 , 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伦理观念的转变 , 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 , 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
然而 , 同居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 , 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等纠纷也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所在 。这些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又有哪些法律风险?看法官给了哪些忠告 。
法律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案例】1998年 , 王女士与郑先生同居 。2000年 , 王女士与前夫离婚 。2003年 , 郑先生出资以王女士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购买了1号房屋 。2004年 , 王女士取得所有权证 。2007年 , 郑先生与前妻离婚 。后王女士与他人交往 , 2015年郑先生以双方为同居关系 , 1号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 , 请求:依法根据出资情况及王女士的过错分割1号房屋(房屋归王女士所有 , 王女士按郑先生的实际出资比例给付房屋补偿款) 。
王女士辩称:郑先生主张的同居期间双方都在婚姻中 , 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同居关系 。1号房屋是其购买 , 房产证也是其名下 , 故不同意郑先生上述诉求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郑先生与王女士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 , 基于此种特殊关系 , 2003年 , 王女士在购房屋时 , 郑先生的出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 , 且赠与的是相应的购房款 , 而非房屋的所有权 。现购房款已交付 , 赠与行为已完成 , 现主张分割房屋的实质是撤销赠与 , 因其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 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
法官释法
同居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 , 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 ,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郑先生主张其与王女士为同居关系 , 要求分割由其出资购买的房屋 , 该主张的成立 , 须以双方未婚为前提 。若二人同居时双方各自均有配偶 , 则无法适用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
在此也建议有关当事人 , 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 , 才能充分地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权益 。如果一定要选择非婚同居的结合方式 , 那么双方在同居之前 , 必须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 , 订立“非婚同居协议” , 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 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
同居是什么?“同居” , 它是指异性男女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性的或永久性共同居住生活 , 包括性的结合 。按是否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要件 , 同居分为合法同居和非法同居两类 。合法同居一般指已婚配偶间的夫妻生活 , 而非法同居按同居的主体、期限、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分为未婚男女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姘居等 。其中 , 未婚男女的同居与事实婚极为相似 , 但有着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区别 , 因为未婚男女的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交叉攘括了姘居的现象和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