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个税计算 股权转让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 )


但是 , 按照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该文件施行日期为2015年1月1日” 。该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同时废止了285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 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若按照67号公告规定 , 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 ,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 。
上述案件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适用哪份文件 , 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 李某和赵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67号公告施行之前 , 应适用285号文件 , 但67号公告施行之后 , 其行为已符合该公告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 , 应以2015年1月1日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另一种观点认为 , 李某和赵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时67号公告未施行 , 应始终适用285号文件 , 于2015年2月转让价款支付完毕 , 完成交易时 ,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 。
对此 , 笔者持后一种观点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 , 简言之 , 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约束过去的行为 。法律具有指引和预测作用 , 上述67号公告属于新法 , 285号文件属于旧法 , 在新法施行之前 , 纳税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 , 已开始股权转让交易 , 纳税人只能依照旧法预测其法律后果 , 67号公告对此不应有溯及力 。本案中 , 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 , 是对纳税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 , 属于实体法的范畴 , 应按照“实体从旧”的原则 , 适用285号文件规定 , 待2015年2月转让价款支付完毕 ,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