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效届满后,双方约定或者债务人承诺对债务进行重新结算、审计,或约定其他付款的先决条件的,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
(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继续履行部分债务,可认定债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 。
(3)债务人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章确认,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 。
(4)债务人签收《货款与利息催收通知单》《催收函》等,并出具回执签章确认的,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 。
(5)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与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
(6)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减免部分债务申请,可视为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
(7)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签约权限的主体,签章确认《催款通知》构成对公司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 。
(8)诉讼中重新确认债务,并同意继续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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