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需要自己报吗 自己报个税怎么报( 二 )


十问:公司人多,年底本来就忙,时间太紧张,新政策落地肯定还会遇到很多问题,怎么处理?
答:这次个税改革是中国税收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 。尤其首次尝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比较复杂,又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孩子、房子、老人等重大且人利益的事儿 。此次支撑新税制运行的信息系统也是首次投入运行 。改革力度之大、覆盖范围之广,都是空前的,各方面都会有个磨合期,要提前有个心理准备 。遇到问题可及时通过热线电话12366、办税大厅等向税务部门咨询 。
对扣缴单位来说,有的单位内部也需要多部门配合,有的单位还需要上级部门审批工资发放计划,享受政策的链条较长 。特别是政策马上开始执行,对1月初就发放工资的单位来说,准备时间很紧张,要把专扣政策及时准确地落实到每一个人,确实难度非常大 。如有单位还有不掌握政策的情况可联系税务部门上门辅导培训 。
今日国税总局再规定七大要点
要点一:这些人要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税总局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是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 。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税务总局制发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简称《公告》) 。
其中,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单位或公司,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本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
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举例说明,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即纳税人如果5月份入职,则扣缴义务人发放5月份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6月份发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 。
要点二:个体户和股息所得这样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