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什么时候更改

2018年8月3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根据此次通过的新个税法有关条文显示,个税调整将分两步走 。其中,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
法律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000元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修改历程
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拟调至3500元 。
2011年6月中旬,调查显示,48%的网民要求修改个税免征额 。
2011年6月30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2011年7月初,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
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
扩展资料:
一、制度由来
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 。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
自1987年1月1日起,把对中国国内公民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从此,个人所得税成为对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征收的一种涉外税收 。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结束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不统一的局面,使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步入统一、规范与符合国际惯例的轨道 。
二、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
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
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
3、比例税率 。
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
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
个税提高起征点时间是什么法律分析: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时间是2018年10月1日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提出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至5000元 。2018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10月1日起调整,由3500元调整为5000元,年起征点为6万元 。计算方法是将年度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