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含义 连带债务是什么意思( 二 )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即主债权人莱茵达公司向超过保证期间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债权 , 是否能中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 。处理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以及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概念以及相互的衔接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百九十三条则进一步明确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决定了保证债务是否存在 , 保证人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 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 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保证法律关系的两个相互衔接的阶段 , 二者不是共存的概念 , 连带责任保证中 , 当且仅当完成在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结束计算 , 转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与主债务人构成连带债务人关系 , 需要明确连带债务的含义 , 在此基础上承担连带债务的一方即为连带债务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 ,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 , 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均对债权人负债务的全部清偿责任 , 在债务已届至履行期 , 债权人未获清偿的 , 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就其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也即有责任承担连带保证债务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应当为连带债务人 ,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 ,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连带债务关系确定 , 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作为连带债务人 。本案中 , 因莱茵达公司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精功汽车公司主张权利 , 致使精功汽车公司的保证担保责任已不存在 , “或有债务”已经消灭 , 故在2014年7月21日莱茵达公司提起保证之诉时 , 精功汽车公司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 也不是案涉债权的连带债务人 。《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五条在此并无适用基础 。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含义 连带债务是什么意思】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前后衔接的关系 , 二者不可同时存在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通过法律规定的要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 , 保证债务终局确定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 此时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 。否则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无从起算 , 双方不成立连带债务 , 也非当然的连带债务人 , 主债务诉讼时效无从依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发生中断 。莱茵达公司向精功汽车公司主张案涉保证债权时 , 已经超过案涉合同的保证期间 , 对此莱茵达公司亦予认可 , 故在2014年莱茵达公司提起保证之诉时 , 应当知晓就本案而言 , 精功汽车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 对于未及时向主债务人张某主张债权 , 莱茵达公司具有明显过错 。因莱茵达公司未能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精功汽车公司主张权利 , 案涉债权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无从起算 。既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无从起算 , 也就更无从谈起对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本案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本身不存在发生法定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 , 按照当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债务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 , 主债务时效于2015年9月16日届满 。莱茵达公司向主债务人张某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 张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 , 故改判驳回了莱茵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