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义授权个人委托书 授权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二 )


慨尔康公司辩称,慨尔康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已经按照仲裁裁决结果履行完毕;薛某某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关于第三项请求,薛某某不再到公司上班,且已经去别的公司工作,不存在在慨尔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四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予以驳回 。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5日,薛某某入职慨尔康公司担任普工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分别为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2020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其中第八条约定: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工作制;第九条约定:未经甲方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事先书面批准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加班,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加班工资,甲方若批准同意乙方加班的,会安排相应的休假冲抵(调休),或者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
这是双方诉求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各地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北京这边是前几年才要求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公积金,之前是只要缴纳五险就可以 。有些地方规定公司给缴纳三险就可以,这个是不是强制要求的,要看各地的规定 。

公司名义授权个人委托书 授权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文章插图

公司名义授权个人委托书 授权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文章插图
【公司名义授权个人委托书 授权代理人是什么意思】【判决书原文】
2021年3月17日,薛某某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慨尔康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元;2.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1月12日福利待遇11880元;3.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工资48571元;4.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2日工资1950元 。2021年5月14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2688号裁决书,裁决:1.慨尔康公司支付薛某某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工资809.2元;2.驳回薛某某的第2项仲裁申请;3.驳回薛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慨尔康公司同意裁决结果;薛某某不同意裁决结果,诉至本院 。
庭审中,就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工资一节 。慨尔康公司提交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工资条 。薛某某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
就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原因一节 。薛某某主张为2021年1月18日,慨尔康公司通过班长史环环以微信通知形式将其违法辞退 。慨尔康公司主张为2021年1月13日,其出勤到2021年1月12日,自2021年1月13日起再也没有到岗上班 。
就延时加班工资一节 。薛某某主张周一至周六每天工作11小时,周日工作8小时,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是超产完成工作量的钱,不是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慨尔康公司未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为此提交考勤表;慨尔康公司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计件工资按照工作量计算,与工作时间长短没有关系 。计时工资已经按合同支付 。
薛某某提交工资条,称绩效奖金指干的活多,发的奖金,计时工资不清楚如何计算,计件工资是超过公司定量完成工作任务,计件工资不固定,饭补是只要在公司食堂吃饭就发 。慨尔康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薛某某工作岗位为普通工人是装配车间绕线工,在该车间里有时需要员工看设备,看设备时不用干活,看设备时间按计时工资发放工资,按照小时数计算,如果从事绕线圈,就核算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按照工作量核算的,多劳多得,绩效奖金是根据公司效益核算的绩效奖金 。
本院认为,慨尔康公司同意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2688号裁决书第一项裁决结果即慨尔康公司支付薛某某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工资809.2元,且以按照裁决结果履行,本院予以确认 。薛某某认可慨尔康公司提交的工资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该份证据,经核算慨尔康公司还应支付薛某某上述期间工资差额 。
关于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1月2日延时加班工资问题 。薛某某所在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其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工资组成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和绩效奖,综合薛某某岗位性质及工资组成内容,薛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延时加班事实,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 。薛某某出勤至2021年1月12日,其主张已向公司请了自2021年1月13日起的假期但未举证证明,根据其与班长史欢欢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史欢欢于2021年1月18日询问其为何没有到岗时,薛某某并未告知慨尔康公司未到岗系因疫情防控所致,因此慨尔康公司对薛某某按自动离职并无不当,薛某某要求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