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四)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 。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五)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
(六)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 。
(七)受理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 。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
(八)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
(九)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三、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驾龄、申请的准驾车型和累积记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岗、考试岗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五)至第(九)项规定办理 。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
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
五、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
六、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
七、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
八、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 。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
九、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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