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 民法典民间借贷有什么规定( 二 )


六、借贷关系无效情形认定
《新规》新增了以下几种合同无效情形:
1. “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非法吸收存款取得的资金,实为赃款,用其转贷自然无效 。
2.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新规》增加了“职业放贷”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适用该条款需要三个条件 。首先,放贷人没有取得放贷资格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发放贷款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 。其次,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借贷 。
最后,放贷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一次计算 。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一般不属于“不特定对象” 。
根据《九民纪要》第五十三条,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最高院在其编著中提出,民法上对于职业放贷的标准不能严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标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41页】
所以,日后对第三个条件的判断应当参照当地法院的指导标准,且不严于“两年十次”的刑事标准 。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旧规》中,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无效 。《新规》中则删除了“效力性”的字眼,仅保留了“强制性规定” 。我国强制性规定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一定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则不一定无效 。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对原条文有所删改,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会扩大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这一更改的主要目的可能是出于统一不同法律间的语言表达,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相对应 。实务中仍需依据《九民纪要》的指示,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 。
结语
【民法典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 民法典民间借贷有什么规定】2020年两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将对民间借贷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无论是大幅降低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增强转贷限制、还是增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等重大变化,都反映了国家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严格规管民间借贷活动的意图 。作为民间借贷的直接参与者,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积极适应新的法律和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