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三 )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 , 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 , 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 , 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 , 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 , 保存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 , 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
三、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 , 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 , 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
四、财产保全的诉讼流程
一、诉讼中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 , 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 , 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法
院判决生效后 ,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 ,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 。在这一过程中 , 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 , 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 , 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 。有些争执标的物 , 如水果、水产品等 , 容易腐烂变质 , 必须及时处理 , 保
存价款 , 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 , 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 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
第二 , 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主观因素有 , 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 , 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
第三 , 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 , 如果案件尚未审结 , 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 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
第四 , 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但是 , 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 , 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 , 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 ,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 , 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 ,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 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 , 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
二、诉讼前
诉前财产保全 , 是指在紧急情况下 , 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 , 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 ,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 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
2.情况紧急 , 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 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