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二 )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 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 不得挪作他用 。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物业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如下: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双向筹集 , 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 , 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 , 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 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 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 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 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什么物业维修基金 收费标准一 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与 购房 者双向筹集 , 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 , 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 , 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二 商品房 的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与购房者双向筹集 , 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造价提取一定比例(多层住宅提取2% , 高层住宅3%)的维修基金(纳入住宅成本);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一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 , 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 ,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 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 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 , 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 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