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传秘方 不治病夺人命( 二 )


21时许 , 经过一番“诊治”后 , 赵海、陈秀芬离开张雪梅家 。23时许 , 张雪梅突然喊胸闷、气急、口干 , 紧接着眼前的景物开始叠现 , 看物模糊 。孙力一看情况不好 , 连忙又赶到赵海家 , 提出要将妻子送医院治疗 。此时 , 赵海、陈秀芬也是六神无主 , 同意将张雪梅送医院治疗 。
6月7日凌晨2时许 , 张雪梅被送至市区某医院治疗 。经治疗 , 诊断为毒蛇咬伤伴急性肾衰(混合毒) 。依据张雪梅的病情 , 该院在治疗的同时向孙力发出了重病通知书:患者病情危重 , 已出现急性肾功能不全 , 若病情进一步加重 , 可能导致呼吸衰竭、肝功能不全、血液功能障碍等 。若放弃治疗 , 可能出现生命危险 。
对医院的诊断结果 , 孙力怎么也不敢相信 , 也十分不甘 , 他要送妻子到其他医院治疗 。在他的要求下 , 张雪梅当日出院 。出院后 , 孙力随即又将妻子送人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 , 希望奇迹能够出现 。
【祖传秘方 不治病夺人命】入院后 , 同样诊断为毒蛇咬伤 , 急性肾功能不全 。医院立即给予张雪梅止血、抗炎、床边血滤及中医治疗 。可是 , 次日上午10时许 , 张雪梅突然神志不清 , 牙关紧闭 , 呼吸浅快 。虽经医院尽力抢救 , 但张雪梅此后就一直昏迷 , 脏器功能已基本衰竭 , 自主呼吸弱 , 仅靠呼吸机维持 。为了排毒 , 还必须进行血透 , 血透的费用每天都在5000元以上 。加上药费、护理费及住院费 , 每天的开销达1万多元 。住院19天 , 仅医疗费就花去了20多万元 , 不但用去了家中和3个儿子的所有积蓄 , 3个儿子为了抢救母亲还举债10多万元 。
由于家中再也拿不出钱 , 而张雪梅仍是高热、无尿、无自主呼吸 , 生命体征极度衰竭 , 万般无奈下 , 家属要求自动出院 , 转当地医院治疗 。可是 , 张雪梅到家不到10分钟 , 便撒手人寰 。
一怒上法庭
张雪梅死亡后 , 孙力和儿子、张雪梅的父母都痛不欲生 。他们认为 , 因赵海、陈秀芬夫妇未采取有效的符合规范的医疗措施 , 且在治疗过程中 , 因不具备应有的技术 , 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 致张雪梅死亡 。对此 , 赵海夫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4年12月24日 , 孙力和儿子 , 以及张雪梅的父母来到镇江市某区法院 , 将赵海、陈秀芬夫妇推上了被告席 , 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海、陈秀芬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5万元 , 返还医疗费400元 。
赵海、陈秀芬夫妇得知自己被告上法庭后心里很不是滋味 , 他们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说:赵海不懂祖传草药秘方 , 亦未实施医疗行为 , 赵海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陈秀芬应张雪梅的要求 , 向其提供秘方草药 , 不是医疗服务合同行为 , 而是道义行为 , 不存在医疗侵权过错 。张雪梅因疏忽大意而中蛇毒 , 中毒后未到正规医院治疗 , 且在过了几个小时后才到陈秀芬处要药 , 延误了到医院抢救及秘方草药克毒的最佳时机 , 张雪梅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重大过错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院断是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且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 。本案中 , 陈秀芬明知自己没有行医资格而行医 , 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客观上陈秀芬在不具备最起码的医疗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下 , 为张雪梅实施治疗行为 , 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 。同时 , 其使用的“祖传秘方草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 也未能证明“祖传秘方草药”对张雪梅的蛇毒有疗效 , 故陈秀芬对张雪梅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张雪梅明知陈秀芬无证行医 , 仍选择并接受陈秀芬的治疗 。且在市区医院的治疗过程中 , 家属明知张雪梅已病危 , 仍自行要求出院 。故张雪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相应过错 , 可以减轻陈秀芬的责任 。在陈秀芬为张雪梅的治疗过程中 , 赵海由于其特殊身份 , 虽然也进行了一定参与 , 但其行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 , 仅起辅助作用 , 且赵海不知“祖传秘方”的具体内容 。还有就是 , 日常上门求医者只认可陈秀芬 。赵海与张雪梅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故原告起诉赵海 , 法院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