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语: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 , 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看法 , 欢迎评论区中留言 。
学校等没收、破坏、销毁学生魔方、手机、电子词典等物品是违法的 求法律依据和材料整理 在线等 啊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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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事主要涉及《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老师不是物品的所有权人 , 无权对物品进行处分 , 应当承担侵犯财产权的责任 。
此外 ,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 教师不应有你所述行为 , 败坏师德 。
你可以做的:1、收集证据(物品的发票 , 证人等等) , 法院起诉 。2、收集证据 , 教育局投诉 。3、和老师协商 , 解决问题 。
湖北一监考老师没收学生平板后转卖 , 老师有权转卖学生的手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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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转卖学生的平板的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同步发展 , 家长在对待孩子学习这一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改变 , 为了让孩子更方便与学习 , 家长会准备为学生准备手机和平板等工具来方便学生查找资料等对学习有关的事情 。
于是 , 有很多的学生便把平板等工具带到了学校中 。
然而 , 学校是不允许这些工具出现的 。近期在河北就发生了一件学生 , 将平板带到学校中 , 并被没收的时间在当时因为监考老师发现了一位学生带着平板 , 于是将平板没收 , 并在事后将平板转卖给了其他人 。对于没收来说是合理的 , 因为学校是不允许学生带着平板去学校的这个学校违反了学校的规定 , 所以老师将这位同学的平板没收是可以理解的 , 但作为正常的情况来说 , 作为老师应该和家长及时沟通 , 并将平板归还于家长老家长来督促孩子 , 并禁止孩子将平板带入学校之中 。然而 , 但是老师做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 , 他将平板转卖给了其他人 。
对于这件事情的发生有很多人 , 想问老师这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 我认为作为老师做法是十分不合法的 。他在没收学生的平板后 , 应该将平板归还与家长 , 并与家长妥善地进行沟通 。正确的引导孩子在学习方面使用平板电脑 , 而不是将平板电脑带入学校之中 。
我脚底 , 而且更不应该将学生平板转卖 , 他的这种行为不仅是不合理的行为 , 更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 他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 , 他的这种行为一定会受到严格的处罚 。老师应该是喜欢学生 , 帮助学生的一类人 。而现实中 , 很多老师也都是这个样子的 , 但是凡事都有个例的产生 , 像本次事件中的这位老师就是一个反例 。
在我们的生活中 , 我们要学习那些乐于助人乐于帮助其他人的人 , 如果遇到这些利用别人来获得利益的人 , 我们要坚决的抵制 。在必要的情况下 , 我们要进行一些举报 , 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 让自己的权利不受到侵犯 。
学校没收并销毁手机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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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法理上看 ,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源自古罗马的物权保护之剑 , 学生的手机是学生或者其家长的合法财产 , 固然是值得保护的 , 尤其在我国已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多年的今天 。在私权方面 , “法无禁止则自由” , 学生是有权持有其所有的手机并使用的 , 甚至可以说在法律上根本没有赋予学校没收手机的权利 , 更无论销毁的处置行为了 , 但是学校作为一个教书育人的事业单位 , 约定俗称的可以创设“禁止学生带手机回学校”的管理规定罢了 , 此类规定最多对学生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 并不可据此作出物权上的处分 。
在公权方面 , “法无规定则禁止” , 法律并没有授权学校处分学生财产的权力 , 是禁止为之的 。
(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 ,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 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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