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确认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或采种林分;
(二)有熟悉林木种子生产、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设备和场所 。
森林工业系统内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 采种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 。
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填写产地标签 。第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林木种子,由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 。
进入林区收购林木种子时,应征得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在造林绿化所需的林木种子收购计划未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经营 。
【林木种子贮藏是什么?】红松种子作其他用途时,经营者应当对种子资源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