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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三条 征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每公顷补偿600000元—750000元
4.0000元/亩—50000元/亩,其中安置补助费375000元—450000元
2.5000元/亩—30000元/亩;征用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每公顷补偿600000元—750000元
4.0000元/亩—50000元/亩 。征用基堤、河涌、荒地、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和不计征农业税的其他土地,按上述标准补偿后,不再补安置补助费 。
二.青苗补偿费 。
水田每公顷补偿22500元
1.500元/亩;菜地每公顷补偿37500元
2.500元/亩;旱地每公顷补偿15000元
1.000元/亩;鱼塘含藕塘及干塘费用每公顷补偿37500元
2.500元/亩 。其他作物按核实的实际数量并结合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面积种植数给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是对征地范围内现状的农作物作出补偿,征地时地上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 。
三.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重置价结合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事主必须无条件拆除和搬迁 。
第四条 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应按规定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单位,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和集体公益、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应如数支付给土地承包者或青苗及附着物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
被安置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 。第六条 使用国有农场、鱼苗场等国有农用地,属于市政府收回使用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第八条 征用农村集体农用地、收回国有农用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各项税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第三条规定确定的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
二.耕地开垦费,水田、菜地、旱地每平方米20元;鱼塘、园地每平方米10元 。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24元 。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免缴 。
四.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8元;若占用农用地用于村民住宅建设的每平方米4元,用于公路建设的每平方米2元 。
五.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2.1%计收 。第九条 被依法征用的土地,从征地批复文件发出后第二年开始,财政部门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 。第十条 征用端州区城市规划范围外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规定第三条确定补偿助费的50%计算 。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3年9月30日起施行 。市政府此前发出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
《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补充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端州城区土地征收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印发〈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2003]41号有关土地、青苗、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一.占用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占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属城市道路规定退缩红线的部分不予补偿;属退缩红线以外实际占用的部分,按如下标准进行补偿:1989年4月1日不包括4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80元,住宅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20元;1989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292元,住宅用地每平方米补偿242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92元 。
二.占用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自用地、宅基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在原集体经济所属的土地进行调整 。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不能调整的,可安排异地等量置换,异地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参照上款给予补偿,不再安排自用地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