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苗木种子终于迎来行情好转( 六 )


五.具有种子苗木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 。第八条申请领取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应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地检疫情况和培育条件的报告、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以及生产设施、检验设备证明;
三.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授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四.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
第九条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 。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核发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且注册资本达到3千万元以上的或从事果树种子苗木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果树种子苗木可以互相串换使用,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经营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的注册资本达到80万元以上,经营其他果树种子苗木的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具有必要的种苗质量检验、保存设施和技术人员;
四.具有必要的进货验货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场所、注册资本、检验和保存设施证明;
三.果树种子苗木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第十三条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时应对生产地点或经营场所、检验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 。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十四条其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核发工作 。
审核时应对经营场所、检验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条件的,发给《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防止危险性病虫的传播蔓延,实现种子苗木良种化、标准化和良种区域化,促进果、茶、桑蚕生产向优质、高产、高效发展,维护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是指用于果树不包括干果、茶树、桑树生产的苗木、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及根、芽等繁殖材料和用于种茧育与丝茧育的材料以下简称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果茶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交通、工商行政、农垦、水利等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协同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生产和管理事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资金安排、物资供应、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对在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第六条 凡从事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报经县以上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农作物果茶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蚕种生产许可证》,按照批准的种类、规模进行生产 。所需的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原种等繁殖材料由县以上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蚕种场的新建、扩建或停办,必须报经省农业厅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