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三 )


”十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将第二款中的“因管理不善”修改为“因自然因素或者管理不善” 。十
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建立”修改为“设立” 。十
六.删去第二十六条 。

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十
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新修改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六.引进外来物种;“
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十
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将第二款中的“进行生态修复”修改为“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湿地防火工作,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 。”二十
一.删去第三十六条 。另外,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湿地保护法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是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 。该规定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林业局于2013年3月28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修改)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
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
第八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