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 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 , 劳动者是无辜的 , 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劳动合同终止时 , 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 , 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 , 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 。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 , 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 ,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 , 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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