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品收藏:越奢侈越有收藏价值( 三 )


另外 , 并不是所有的名车都具有收藏价值 。现在我们能接触到的所谓顶级名车 , 其使用寿命最多不过二十年 。要记住 , 奢侈品毕竟是消费品 , 如果收藏的车不能跑动的话 , 其收藏价值也就大打折扣了 。一般而言 , 真正具备长久收藏价值的名车通常都要400万以上的价格 , 而且是限量版且商家指明该车可用来收藏才行 。
法律政策风险
艺术品收藏者不得不承担由于违反某些法律政策所带来的各种风险 。绝大多数收藏者都倾向于认为 , 只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似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从某种意义上讲 , 对那些与拍卖标的相关的各种法律政策的关注实际上也是至关重要的 。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 , 上海的郑先生因为在法国拍回两件象牙雕 , 甚至遭来了牢狱之灾 。2004年5月底 , 郑先生到法国探亲时 , 以3000欧元(约3万元人民币)从巴黎的一家拍卖行拍回了两件由我国流失到海外的民国时期象牙雕:老寿星和观音人物摆件 。可是 , 当他携带这两件象牙雕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无申报通道出关时 , 却被机场工作人员查获 。经鉴定 , 这两件象牙雕均为非洲象牙制品 , 由两根象牙雕成 , 价值约为50万元人民币 。随后 。郑先生被检察机关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的公诉方认为 , 我国对象牙制品有严格限制 , 象牙的合法入境应校验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证明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郑先生携带的象牙制品既是象牙制品 , 同时也是文物 。从他企图携带象牙雕通过无申报通道来看 , 其行为既可能构成走私文物罪 , 又可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但因为这两件象牙制品属于一般文物 , 可以出入境 , 所以郑先生并不构成走私文物罪 。
不过 , 作为文物拍卖而来的象牙制品 , 按规定 , 必须在入境时持有出境国的证明和入境国的许可 , 郑先生却没有这两个证明 , 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郑先生在入境检查时主动承认了携带象牙入境的事实 , 可视为自首 , 并依法从轻判决 。最后 , 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当庭判处郑先生有期徒刑2年 , 缓刑2年执行 , 并处罚金1.5万元 。
交割能力风险
艺术品的交割能力实际上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 , 一只能否顺利交割;二是能否以预期的价格交割 。我们知道 , 同一件艺术品在国内艺术品市场与在海外艺术品市场上的交割能力是大不相同的 。之所以如此 , 既与收藏者的购买力有关 , 又与各国艺术品市场上的主流审美偏好有关 , 还与各国政府对艺术品的管制政策有关 。在这种情况下 , 同一件艺术品在国际艺术品市场上的流动就不得不面对由此而带来的各种风险 。
在海外艺术品市场上投入了大笔资金的徐龙鳗业集团董事长徐其明指出:“这些文物给我们的影响不仅仅是短期的名气 , 更多的是未来的 , 长远的 , 现在看不到的 。”他甚至指出:“这么大的企业 , 谁知道以后会不会有个三长两短呢?万一有个需要 , 死钱就应该变成活钱 。”与此同时 , 他也敏锐地意识到了进行跨境拍卖所面临的交割能力风险 。因为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 , 虽然中国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从海外购回文物 , 但是 , 自购进1年半以后 , 就不准再贩卖出境了 。徐其明认为 , 国内市场的购买力是不够 。他坦诚地指出 , 尽管迄今为止他还珍藏着从海外购买的每一件瓷器 , 但万一需要抛售藏品时 , 他确实担心卖不出好价钱 。
由此可见 , 为了有效规避因跨境拍卖所带来的法律政策风险与交割能力风险 , 收藏者有必要在进行跨境拍卖之前认真搜集中国以及拍卖会举办国的类似于《文物保护法》、《文物拍卖管理规定》之类的法律政策信息 , 甚至海关出入境的相关规定 。收藏者在确定自己的心理价位和保留价格时 , 也应该综合考虑到中国艺术品市场与国际艺术品市场的购买力差异 , 该艺术品出入境的受管制程度 , 以及跨境交易费用的高低等因素 , 以便在最大程度上规避因跨境拍卖所带来的法律政策风险与交割能力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