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患有脑瘫、肌肉张力障碍或手足徐动症的运动员来说,根据以下活动控制能力对其进行评分:
1分——不具备运动功能,不具有或具有最小程度的运动协调能力;
2分——仅仅能够非常缓慢并非常困难地完成一些连续性动作 。如果快速重复某个动作,则其运动幅度最大不超过正常值的25%;
3分——同上 。如果快速重复某个动作,则其运动幅度最大不超过正常值的50%;
4分——轻微的运动不协调和/或运动幅度最大不超过正常值的75%;
5分——正常的运动协调能力 。
由于先天畸形造成伤害,导致残疾人运动员动作僵硬或者是潜在的运动范围受限的情况时,评分表述如下:
0分——无运动能力;
1分——最小的运动幅度;
2分——达到正常运动幅度的四分之一;
3分——达到正常运动幅度的二分之一;
4分——达到正常运动幅度的四分之三;
5分——正常的运动幅度 。
在完成分析评估和功能测试之后,就要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功能分级:
1A级——运动员持剑手使用不利,坐立时不能保持平衡 。不具备有效地克服重力的肘部伸展力,手部没有残留功能,从而不能通过绷带将剑固定在手上 。这一功能级别与原有的ISMGF中的1A级相当,介于脊椎损伤的C5和C6级之间 。
1B级——运动员坐立时不能保持平衡,并且持剑手有障碍 。具有肘部伸展功能,但手指无灵活性,必须使用绷带将剑固定在手上 。此级别相当于完全的瘫痪中的C7/C8级,或不完全损伤的更高级别 。
2级——运动员具有中等的坐立平衡能力,持剑手正常 。相当于截瘫类的D1~D9级(功能测试1和功能测试2总得分不超过4分),或不完全的瘫痪(持剑手有最小限度的障碍,坐立平衡能力良好) 。
3级——运动员具有良好的坐立平衡能力,无腿部支撑,持剑手正常 。如:截瘫中的D10 至 L2级(较为理想的功能测试1和功能测试2:得分为5~9之间) 。运动员为双腿膝盖以上截肢(有小部分残肢),或D10级以上的不完全损伤,或其他类似的残疾情况也可以包括在这一级别中,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腿部能帮助运动员保持坐立平衡 。
4级——运动员具有良好的坐立平衡能力,有下肢支撑,持剑手正常 。如:L4级以下的损伤,或其他类似的残疾情况(测试3和测试4评估得分最低为5分) 。
最低程度的损伤——与膝盖以下截肢相当的下肢残疾 。
在运动员由于脑部损伤导致残疾或有其他疑点的情况下,必须观察运动员进行击剑活动时的情况,以完成评估 。让运动员亲自参与到分级工作程序中是最重要的,实际上分级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已经采取了让运动员对分级结果签名认定这样的措施 。
分级:根据运动能力损失程度不同,参赛运动员被分为A、B两个级别 。
A级:上述3级和4级
【不同种类轮椅的设计与使用】B级:上述2级和上述1A和1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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