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企业的设备分为哪几类?主要有什么设备?( 二 )


制药机械新产品鉴定验收可将样机鉴定与投产鉴定合并进行 。未经鉴定的新产品不准正式生产和销售 。第十八条 经鉴定合格的制药机械新产品,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或地区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并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章 产品标准与质量管理第十九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制药机械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制药机械国家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起草,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 。
制药机械行业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审定发布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生产制药机械,必须有产品标准 。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生产和销售制药机械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没有或达不到产品标准的制药机械禁止出厂和销售 。
制药机械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制药机械新产品试制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制药工业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药机械科研、设计、生产单位,要掌握国内外同类产品发展情况,根据制药工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研究,采用先进技术,试制出国内外没有的,能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和生产能力的,同时节能源低消耗的有竞争能力的新产品 。(同时要不断更新和改进落后产品,提高现有产品性能和使用寿命 。)第三条 新产品的选题、设计、审查、试制、鉴定、实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和企业三级管理,重要产品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管理或委托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管理 。第四条 企业试制新产品,由分管技术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 。对试制工作应定期研究、检查 。领导要明确职责,企业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二章 新产品试制计划第五条 为了加强新产品的试制工作计划性管理,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在计划方法上,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企业编制新产品的试制项目计划,填报新产品的试制项目计划任务书,于前一年九月份一式两份(格式见附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总局平衡,审批,并落实后下达 。第六条 新产品试制,所需要材料、配套件、外购件、测试仪器等,由企业提出申请,纳入各级物资供应计划 。第七条 新产品试制要做到科研、设计、生产结合,要狠抓试制计划落实,并与评比奖惩相结合起来 。第八条 新产品试制补贴费,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主要用于试制,试验产品,超过正常和报废部分的补贴,试制生产所需要流动资金一起核定 。不得把新产品试制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通用加工设备,购置费等,都算做新产品的试制费 。要严格掌握补贴费的使用,每项新产品,由企业报使用计划,年末报使用情况,在报省、市、自治区医药局同时,上报总局主管部门 。(新产品试制费,用于加强测试条件和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章 产品、设计、试制工作的技术管理第九条 设计试制,是指产品批量投产前,全部的技术准备过程 。包括调查,研究,制定方案,产品设计,工艺设计,试制检验,工业性试验和鉴定等 。第十条 做好调查用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收集国内外有关技术资料,研究解决问题的关键途径,拟定出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经济合理的质量,指标和技术要求,提高合理方案 。第十一条 对量大面广制造单位多的产品,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要负责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设计,进行工业性试验,并不断总结经验,定期组织修改,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新产品设计,采用标准,应符合国家各项规定的技术标准指标,不断提高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 。第十三条 组织有使用、科研、质量管理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的进行设计审查 。通过审查,研究解决试制中的关键问题,提出合理的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应按鉴定条例执行(包括老产品重大改造)做好试制、试验和鉴定工作 。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试验,初步鉴定,再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 。从技术上、经济上,做出全面的评价,然后才能投入生产 。第十五条 设计人员,对所设计产品,在技术上尽量做到从研究、试验、设计制造,检验,安装等自始至终掌握情况,从而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六条 对产品设计,试制程序,应采取科学态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许边设计、边试制、边生产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机械制造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于国家规定不符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