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作书面协议书范本5篇( 四 )


1.甲方是一家拥有雄厚实力、经验和声誉的商业投资管理公司 , 
2.乙方是一家拥有雄厚实力、经验和声誉的商业地产开发公司 , 
3.丙方是一家拥有雄厚实力、经验和声誉的商业投资公司 , 甲乙丙三方有意形成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 共同在河南省境内进行商业项目的发现、开发和投资 , 故经友好协商 , 三方特签订本战略合作协议如下:
一.基本合作原则1.1甲方负责在河南省境内商业项目的调查和推荐;1.2乙方负责对所选定的商业项目的投资建设;1.3丙方负责进驻乙方所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 。
二.甲方具体负责的合作事宜2.1甲方在河南省境内所自行调查 , 或受乙方、丙方任一方或双方共同委托调查的以下各类具备开发、投资价值的商业项目 , 均须同时优先推荐给乙方、丙方选择2.1.12.1.22.2甲方在向乙方、丙方所推荐第2.1条规定之商业项目时 , 应保证自己对各具体推荐项目的调查、分析和建议均已尽自己最大的判断力;尽管有前述规定 , 但是甲方的尽职行为决不能少于同行业对于一个经验丰富的投资管理公司所期望的应有能力和技巧 。
2.3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甲方不得再将自己向乙方和丙方所推荐的第2.1条规定之具体商业项目另行推荐给乙方及丙方以外的其他人:2.3.1自甲方向乙方、丙方报送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天内 , 乙方和丙方均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2.3.2自甲方向乙方、丙方报送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天内 , 乙方和丙方均明确书面答复无意实施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2.3.3虽然乙方和丙方均在甲方向其报送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天内明确书面答复愿意实施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 , 但须延期实施 , 而甲方不同意乙方及丙方提出的延长期限;2.3.4自甲方向乙方、丙方报送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天内 , 仅有乙方或丙方中的一方书面同意在甲方建议的周期内实施此项目;2.3.5乙丙双方共同选定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之日起天内 , 甲乙双方之间未就该具体项目中甲乙双方之间的具体合作事宜签订正式书面合同;2.3.6乙丙双方共同选定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之日起天内 , 乙丙双方之间未就该具体项目中乙丙双方之间的具体合作事宜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 届时乙方亦不同意自行开发此项目;2.3.7乙丙双方共同选定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 , 且甲乙双方之间、乙丙双方之间分别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后 , 乙方未能依法取得该具体项目的开发资格;2.3.8乙丙双方共同选定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 , 且甲乙双方之间、乙丙双方之间分别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后 , 乙方、丙方任一方或双方共同提前终止该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 , 致使或者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乙方、丙方一方或共同做出此类书面决决定 , 或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通知期限内均确认此事实或均未予答复;2.4甲方向乙方、丙方所推荐的具体商业项目一经乙方按第3.4条规定方式选定 , 则甲方须与乙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 , 并须严格按照该具体项目合作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 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2.5甲方向乙方、丙方所推荐的具体商业项目如仅经丙方按第4.6条规定方式选定 , 则自丙方另行选定开发商后 , 甲方与丙方选定开发商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合作合同 , 并严格按照该具体项目合作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 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

三.乙方具体负责的合作事宜3.1如乙方拟开发第2.1条规定的各类商业项目 , 除非存在以下情形 , 则只能由甲方独家负责调研和推荐:3.1.1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日内未予答复;3.1.2甲方在乙方正式委托后 , 未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完成所委托的具体项目的调研 。3.2乙方须在收到甲方报送的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天内向甲方做出书面答复 。该答复内容须包括乙方是否同意实施此项目、乙方计划于何时实施此项目、如丙方不同意实施此项目时乙方是否同意自行实施此项目或与本协议以外的与丙方为同一类型并从事相同的竞争性业务的第四方合作实施此项目等内容 。3.3对于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的调研项目 , 如乙方改变经营计划致使该项目取消或延迟 , 则乙方应对甲方予以补偿 。
3.4乙方按以下方式之一选定具体甲方推荐商业项目之日起天内须与甲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3.4.1乙方与丙方共同选定具体商业项目;3.4.2丙方不同意实施该具体商业项目但乙方仍同意实施时 , 乙方自行选定;3.4.3丙方不同意实施该具体商业项目但乙方仍同意实施时 , 乙方与本协议以外的与丙方为同一类型并从事相同的竞争性业务的第四方共同自行选定 。3.5乙方在与丙方共同选定甲方所推荐的具体商业项目之日起内除须与甲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外 , 并须与丙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 。此后 , 除非乙丙双方另有规定外 , 乙方在该具体商业项目实施过程中 , 不得再与其他与丙方为同一类型并从事相同的竞争性业务的其他第四方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