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场管理制度( 五 )


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 。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 。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范围
(一)对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区域范围1.畜禽禁养区范围(1)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4)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畜禽限养区范围(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4)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
3.畜禽适养区范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
三.工作目标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力争通过四年时间,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的有机结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

四.任务及要求
(一)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并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备案 。《区县规划》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发展目标,体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与循环产业经济理念,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鼓励建设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以及引导农户畜禽散养行为;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以及污染整治项目,落实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 。
(二)划定畜禽养殖区域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