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二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5、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
6、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
7、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 。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 。
扩展资料
乙肝不是一种简单的疾病,所以很多人都会觉得害怕,乙肝作为肝脏疾病的一种,对患者的肝脏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对乙肝孕妇,分娩前后或人工流产时,要注意卫生防护,防止血液污染环境 。同时,为了达到保护儿童免受感染的目的,应对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疫苗 。
2、乙肝患者要定期到医院随访检查 。平时要注意劳逸结合,如果发现疲乏无力,食欲不振,就要及时到医院就诊 。如果在检查中,同时发现有e抗原阳性,则表明病人有较强的传染性,应进一步检查治疗 。
3、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血液中含有病毒因此,他们是不能献血的,也不能从事餐饮服务、育儿工作 。患者在月经期要注意个人卫生,当有外伤出血时要妥善处理,伤口要认真包扎,防止血液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或者是对家人的影响 。
4、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唾液中,能检出乙肝病毒,因此生活中应实行分餐制,餐具、牙刷等生活用品要专用,最好和自己的家人区分开来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百度百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百度百科-乙肝患者
国家对于乙肝病人就业的规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做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不能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不能从事的工作有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不能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
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有乙肝不能从事什么行业肯定不能从事军事,餐饮业,食品,幼教,医疗服务行业 。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哪些工作】但是食品业的销售人员,这样可以做的,就是不能直接接触食物就好 。毕竟是传染疾病,途径跟艾滋基本一致 。你想,艾滋病不能做什么,乙肝就不能做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