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经过媒人介绍,相互慎重考虑和了解后才登记结婚的,而结婚时答应答辩人所有提出的条件后才登记结婚的,婚后答辩人作为妻子,儿媳没在家庭中做一点事,没做个一顿饭,没洗过一件衣服,没做过一次卫生,甚至嫌弃丈夫和公公婆婆,因此体现出被答辩人没有道德和孝道 。综合以上所述,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感情不好导致离婚是被答辩人自己策划预谋的一起利用婚姻诈骗钱财的案件,答辩人恳求法院调查核实,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敬请法院考虑并采纳以下四个条件:
一.女儿陈紫荷由答辩人抚养;
二.由被答辩人退换彩礼钱5万元整,有借条为证;
三.由被答辩人一次性付清孩子抚养费93600元(1至6岁每月1000元,共72000元,各一半36000元,7至18岁每月800元,共115200元,各一半57600元)
四.由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青春损失费20000元; 以上四个条件,如果被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
此致郧西县人民法院答辩人:20xx年8月5日有关于民事答辩状范文【
3.?答辩人:郭某某,男,30岁,汉族,X X厂工人,住X X县X X镇东大街14号 。因原告郭东民诉答辩人财产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原告起诉状的`内容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纯粹是主观臆断,一派胡言 。第一,起诉状说答辩人对郭年松的关心与帮助,是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 。这种说法,纯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胡言乱语 。
大家知道,郭年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我敬重他的学识和为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在生活上关心他,帮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原告在外经商赚钱,对自己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 。郭老师一人生活困难不少,特别是退休以后,年老体弱,生活上困难更大,答辩人主动关心、照顾他,使他愉快地安度晚年,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
答辩人关心、照顾郭老师是自觉自愿的,是尽了一个学生对老师应尽的义务,是报答郭老师对自己的教诲,从不想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老师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自己 。原告说答辩人居心不良,意图夺他家的财产,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纯粹是一派胡言 。第二,原告说他是郭年松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这话没有错 。
但是法定继承人不一定就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点原告应当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老师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 财产赠与答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
上述法律规定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遗赠 优于法定继承 。答辩人按照郭老师的遗嘱,接受他赠与我的财产,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是真正的依法办理 。
这怎么能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呢?是谁在故意曲解法律?是谁故意把遗赠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请人民法院明察 。第三,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X条之规定,遗嘱有效的条件是: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 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3)遗嘱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遗嘱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 。郭老师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有见证人,并且经过公证 。
综上所述,郭老师立的遗嘱合法有效,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答辩人按遗嘱接受郭老师的遗赠合法有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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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书范文答辩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帐号:答辩人因一案(或:答辩人因╳╳╳对一案所提起上诉),提出答辩如下:…………此致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说明:本答辩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并加该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