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明明事件经过回顾,永城玛莎拉蒂事件全过程( 三 )


车上另一名女子张小渠被拉了出来 。21岁时,她在永城市属企业工作 。她父亲是国土局土地评估所副所长 。
乘客刘松涛是一名24岁的留学生,他的父母是连锁超市聚客隆的老板 。宝马车上的司机王是一个普通市民,他的家人已经卖掉了家里的土地和房产进行治疗 。死者葛某,44岁,在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 。据说是副主任,还说是某二级机构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
死者贾,43岁,是商丘当地一所技校的校长 。当晚,两名死者到当地市委开会 。因为太晚了,王好心地送他们回家 。
谭明明为什么只判六年

谭明明事件经过回顾,永城玛莎拉蒂事件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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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6日,历时一年多的“玛莎拉蒂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终于出结果了,谭明明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个判决出来之后,网上有很多人说谭明明应该被判处死刑,谭家是“花钱买命”等等 。
醉酒驾驶一定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并不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会根据酒驾的具体危害程度与造成的结果来区分,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中危险驾驶罪是处罚最轻,但是最容易构成的一个罪名,醉酒驾驶机动车就达到了入罪的标准,最长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任、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达到怎样的危害程度才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发生首次碰撞时就停车的,不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只有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才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虽然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醉酒发生事故后就停车,与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主观恶意是不同的,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明显更高,而且继续冲撞的行为也表明了肇事者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是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所以对于此类醉酒驾车行为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
接下来我们来看“谭明明案”,在此案中,谭明明醉酒驾驶,连续剐蹭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碰撞了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因无法通行被迫停车 。在被撞车主和周围群众上前劝阻时,又驾车强行冲出,之后追尾正在正常等红灯的宝马轿车,致使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宝马车内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谭明明车内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 。对于“谭明明案”,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大家争议比较大的还是量刑问题,为什么不判死刑?花钱就可以保命吗?这也是大家存有疑问的地方,接下来我们就量刑问题进行分析,看谭明明是不是真的因为有钱才保住了性命 。
在分析谭明明的量刑之前,我们先来看看最高院对该类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 。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
接着我们来看两个最高院的公报案例,“黎景全案”与“孙伟铭案” 。2006年9月16日,黎景全醉酒驾驶机动车,撞到骑自行车的李洁霞及乘坐其车辆的儿子陈柏宇后继续前行,撞到治安亭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后,又掉头行驶,因车轮卡在路边花地上,另一被害人梁锡全及其他群众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后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造成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陈柏宇轻伤的后果 。2007年2月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 。
2008年9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撞倒他人后,仍继续驾驶,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 。最后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销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并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