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二 )


4.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 。它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其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 。如交通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不必得到违反交通规则的人的同意 。
具体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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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 。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 。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 。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 。
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可分为:(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可分为:(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 。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
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 。
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 。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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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情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积极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 。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
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哪些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