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6868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 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 或者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6868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 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 。
最新婚姻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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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 婚姻法 》将被废止 。婚姻家庭 编全文内容如下: 第五编6868婚姻家庭 第一章6868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6868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6868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6868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6868 收养 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6868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6868结68686868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6868 结婚 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6868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6868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6868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6868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686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6868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6868家庭关系 第一节6868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6868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6868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6868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6868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 子女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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