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划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景资源评价;(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文章插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
第三条 风景名胜资源须经过调查、评价,确定其特点和价值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内容和评价的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审定 。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分别为:(一)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定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二)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三)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
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材料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五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行使主管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受上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业务指导 。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规划,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应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并沿划定的范围立桩,标明区界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由建设部公布 。
入口标志可根据风景名胜区特点因地制宜设计制做,要求朴素自然、庄重大方、具有永久纪念性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设计由建设部审定 。第二章 保护第八条 保护国家风景名胜,人人有责 。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机关、单位、部队、居民和游人都必须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 。同时,要搞好宣传工作,对景物、景点、景区要设立言简意赅的说明和醒目的保护标牌 。其形式应因地制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要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不得砍伐 。必要的疏伐、更新以及确需砍伐的林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报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 。风景名胜区要妥善地解决区内居民的生活燃料问题,一时尚不能完全避免燃用薪柴的,可在景观价值较低的区域规划一定数量的薪炭林,供近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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