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综合经营一般是通过业务经营形式的融合与相对应的组织体制创新 , 在法律界定的空白点上进行突破 , 如美国金融服务法出台之前很多条款已经被突破 。
其后 , 再从发展过程中所获得的事实利益为依据来推动立法的变革 。在目前已经允许综合经营的国家和地区中 , 除日本等少数金融体系外 , 一般都经历了一个对法律与政策逐步突破的渐进过程 , 但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正式确立 , 法律是最后一道屏障 。3、 由于各国分业的起点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同 , 在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会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如在台湾银行内部可以设立信托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 , 银行与证券并未"完全分离" , 这与美国早年的证券与银行业完全分离并不相同 , 又与德国银行的一体化也不相同 。
4、 实现综合经营的形式多样化 。综合经营不等同于某一种形式 , 实现综合经营的方式不只是一种 , 在实行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美、日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允许资本或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综合经营采取母子公司制 。总之 , 综合经营只是一个程度的概念 ,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可能会不同 。
实践中 , 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按其主体不同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自身的选择 , 关键是看哪种模式能为其带来更大利益或更有利于同行竞争;二是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强制性要求 , 其目的是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定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之间求得平衡 , 金融政策的开放将给金融业界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 。实质上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只间很难找到一个分水岭 , 因为金融制度中各种业务的分离或结合方式呈多样性 , 且不同制度对特定的结合方式规定具有差异 。所以 , 我们只需判断某金融制度是否更趋向综合经营或者相反 , 而不需要判断参照物和被参照物孰是综合经营孰是分业经营 。
金融业的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性 , 其发展必须与服务对象需求相适应 , 同样我们的金融政策也必须与金融业的发展相适应 , 并不是我们人为随意决定的 。目前世界金融综合经营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 即直接结合经营模式、间接结合经营模式和混合结合经营模式 , 而混合结合经营模式的体现就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有业内人士认为 , 目前保险业竞争正呈现出竞争主体集团化的新趋势 , 未来竞争成败的关键将是集团综合实力的较量 。
随着金融综合经营脚步加快 ,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平安保险集团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都已经转型为综合金融集团 。平安作为国内主要的综合金融集团之一 , 拥有一个完整的金融平台 , 平安旗下有保险、银行、证券、信托、投资等业务 , 做一站式的产品组合 , 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 , 同时提供非金融方面的一些增值服务 。有金融专家表示 , 综合金融模式长期具有可持续的竞争力和很大的发展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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