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不同历史时期,封驳官行使封驳权有哪些方式?( 二 )


《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唐制 , 给事中四人 , 掌侍左右 , 分判省事 , ……见百司奏抄 。 侍中既审 , 则驳正违失;诏敕不便者 , 涂窜而奏还 , 谓之涂归”在制度上了赋予给事中涂窜奏还之权 。 此外 , 除了给事中有权对诏敕进行涂改以外 , 门下省的其他封驳官(侍中、黄门侍郎)也享有同样的权力 。
宪宗时期 , 李藩以门下侍郎同平章事 , 代表门下省签署制书 , 因为他的反对 , 打消了王锷兼相案 , 其采用的封驳方式即是用笔直接涂改了诏书上的“兼相”二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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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封驳官用涂归的方式进行封驳的典型事例 。
所谓“批敕” , 是指封驳官对制敕若有异议 , 可将其异议书写在另一白纸上 , 是谓“文状” , 然后将制敕随同文状一起封还 。
元和年间 , 给事中李藩在表达对某项制敕的异议时 , 采用的是直接在黄敕上进行批示的方式 。 一旁的小吏认为此举似有犯上之嫌 , 若对敕书有不同意见 , 应当附于另一张白纸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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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藩道:“另外附纸 , 只能叫‘文状’ , 怎么能算是给事中的‘批敕’之责呢?” 。
李藩还因批敕的行为被统治者认为有宰相之器 , 不久就被提拔为宰相 。 李藩直接将异议写在制敕上 , 其做法是对的 , 所以宪宗觉得他很合乎给事中之做法 。 只是主事之吏很少见到如此做法 , 且在当时的封建社会背景下 , 皇权具有最高的权威 , 黄敕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权力的体现 , 直接在黄敕上进行批改的方式较为激进 , 并非主流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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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封建王朝 , 对于皇帝的诏令 , 作为官员随意进行涂抹修改是不合礼法的 , 并且极有可能会触犯皇帝的权威 , 因此也很少有此相关的事例佐证 。 “涂归”与“批敕”这两种方式均是对制敕文书直接进行批改 , 其不同之处就在于其所针对的制敕施行阶段的差异 。
“涂归”主要在中书省草拟诏书至门下审核时 , 封驳官认为有须驳正之处 , 对其加以涂改并封还 。 而“批敕”主要是指此时诏书到了统治者手中 , 封驳官对其有异议而对其进行修改的行为 , 通常应该在文书后另附白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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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 , “涂归”是指封驳官对未副署草案的修改 , 而“批敕”是针对正式制敕文书的修改 。
(3)执之不下封驳官在封驳时还有一种较直接封还诏书更为温和的方式 , 即暂时扣压诏书不下放 。 如德宗贞元元年(785年) , 给事中袁高执制书上奏 , 以卢杞曾有劣政、不宜任新职为由反对太宗对卢杞的人事任命 。
此时 , 给事中固然可以直接封还制书 , 但如果做的更温和些 , 在形式上是谏议 , 而实际仍然是封驳性质的做法即给事中将此草诏暂执 , 另行提出奏议 , 即所谓“停诏执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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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给事中袁高就是采取的这种方式 , 此时上奏还可联合志同道合的群臣 , 共同上奏 , 或分别上奏 , 对君相形成集体压力 。 卢杞案除了给事中袁高上奏表示反对以外 , 还有补阙陈京、赵需等上疏论奏 。 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减少制书之错误 , 或减少实施之困难;
另一方面 , 对于不合理的制书 , 亦可形成压力 , 迫使统治者收回成命 。 在此案中 , 给事中袁高对此所采取的封驳方式除了再三力奏不可之外 , 还对任命诏书“执之不下” , 最终使得德宗打消原意 , 卢杞被改任为上佐 , 封驳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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