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准|对泸州纳溪博源医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纳医保行罚处字[2021]第04号
当事人:泸州纳溪博源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51050306033474XC
住所或地址: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四坪村6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学勤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8日以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案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自2019年1月开始,对住院病人进行血液细胞分析时,血液细胞分析报告项目数与收费清单上的项目数不相符:血细胞分析报告项目数为19项,收费清单上按20项收费,每次血液细胞分析均按0.9元/项多收1项费用,截止2021年5月18日,共对住院病人郭某某等3370人次多记费3411次,多收取血液细胞分析费用合计3411次×0.9元/次=3069.90元,数据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进行报销,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不得超标准收费”之规定,构成“超标准收费”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损失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对泸州纳溪博源医院法人李学勤询问笔录,医保负责人刘进询问笔录,证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泸州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血液细胞分析数据提取数据材料,证明其违法的次数、涉及的金额;泸州市纳溪区医疗保障服务中案件移送资料,证明其违反协议管理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局于2021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泸纳医保执罚告字〔2021〕第04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医保中心在2021年5月18日协议处理后,已积极整改,多报销医保基金已退回医保基金专户,未再发现违法行为,态度积极诚恳,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069.90元(大写人民币:叁仠零陆拾玖元玖角零分)的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农行泸州共同街支行 户名: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账号:1753010400005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医疗保障局
超标准|对泸州纳溪博源医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