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光正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罚款60万元,处罚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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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1〕32202100018号)显示,经查,2019年10月至 2021年5月,当事人上海光正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为宣传、推荐近视矫正手术商品通过天猫、大众点评等平台发布了标注手术信息的自然人形象图片、视频及手术案例等广告内容。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发布的部分自然人形象图片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这些自然人是在其他医院做的近视矫正手术,并未在当事人旗下医院做过近视矫正手术,但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自然人形象图片所标注的手术案例却显示是在当事人旗下医院做的手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此外,当事人将部分自然人在其他医院的手术案例作为当事人旗下医院的手术案例来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 综上,罚款人民币60万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查询发现,上海光正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正眼科”,002524.SZ)全资子公司。公司年报显示,上海光正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医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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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4]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1000185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光正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8667606U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汇川路1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周永麟
本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天猫平台发布了标注手术信息的自然人形象图片、视频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当事人为宣传、推荐近视矫正手术商品通过天猫、大众点评等平台发布了标注手术信息的自然人形象图片、视频及手术案例等广告内容。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发布的部分自然人形象图片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这些自然人是在其他医院做的近视矫正手术,并未在当事人旗下医院做过近视矫正手术,但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自然人形象图片所标注的手术案例却显示是在当事人旗下医院做的手术。
在本局介入案件调查后,当事人立即下架删除了上述发布的自然人形象图片、视频及手术案例等广告内容。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手术病历材料、图片素材、商家后台截图、光盘、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1年1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沪市监总听告〔2021〕32202100018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宣传、推荐近视矫正手术商品,自行制作自然人的形象图片、视频等广告内容并通过天猫、大众点评等平台对外发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系本案的广告主。当事人发布的自然人形象图片、视频等内容体现了以自然人的名义对近视矫正手术商品作推荐、证明的意思表示,让消费者认为这些自然人是当事人近视矫正手术商品的广告代言人,他们以自身名义、自身手术经历对当事人的近视矫正手术商品进行了推荐、证明,进而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选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当事人将部分自然人在其他医院的手术案例作为当事人旗下医院的手术案例来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综上,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入码:322100018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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